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05號
TPDV,111,訴,2205,202205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5號
原 告 AW000-A000000(A男)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謝恩華律師
被 告 周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9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存卷 足憑(見限閱卷),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