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賴羿慈律師
畢溱倪律師
被 告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提供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間對原告佯稱其 接獲H&M之訂單,而向原告訂購胚布,惟原告依交期完成備 胚後,被告卻惡意棄單。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 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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