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山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5,000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1萬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
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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