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34號
TPDV,111,簡上,134,2022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潘冠翰


梁家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鄭郁陵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3,97
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