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97號
TPDV,111,家聲,9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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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游世安




相 對 人 莫佩儒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履行協議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履行協議事件 ,現於臺灣高等法院上訴中,將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進行準 備程序,爰請求交付110年12月6日開庭錄音光碟,以利開庭 之準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 行轉拷利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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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