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高勝達
高勝旭
黃劉惠美
陳劉富美
劉煥宗(即劉黃寶桂之繼承人)
劉玉嬋(即劉黃寶桂之繼承人)
劉玉燕(即劉黃寶桂之繼承人)
劉新韜
劉顯宗
劉惠瑛
劉碩宗
劉新雄
劉新哲
劉憲章
劉昱志
黃玲惠
劉懿慧
劉上慶
劉懿瑱
劉哲源
左安祥
劉封均
周奕伸
周容正
周秀怡
李漢清
李漢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29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6,760 元。是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1 高勝達 1/6 26,127元 2 高勝旭 1/6 26,127元 3 劉昱志 1/90 1,742元 4 黃玲惠 1/90 1,742元 5 黃劉惠美 1/45 3,484元 6 陳劉富美 1/45 3,484元 7 劉煥宗 1/126 1,244元 8 劉玉嬋 1/126 1,244元 9 劉玉燕 2/126 2,488元 10 劉新韜 2/63 4,977元 11 劉碩宗 1/126 1,244元 12 劉顯宗 1/126 1,244元 13 劉惠瑛 1/126 1,244元 14 劉新雄 1/36 4,354元 15 劉新哲 1/36 4,354元 16 劉憲章 1/18 8,709元 17 劉懿慧 1/180 871元 18 劉上慶 1/180 871元 19 劉懿瑱 1/180 871元 20 劉哲源 1/180 871元 21 劉封均 1/126 1,244元 22 周奕伸 861/60000 2,250元 23 周容正 861/60000 2,250元 24 周秀怡 861/60000 2,250元 25 左安祥 1/45 3,484元 26 李漢源 1/126 1,244元 27 李漢清 1/126 1,244元 (計算式:被告應有部分比例×156,7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