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02號
TPDV,111,司聲,502,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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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楊巫賽梅 原籍設臺北市仁愛路4段345巷4弄24

楊百裕 原籍設同上(出境、遷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無法郵寄 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等 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楊巫賽梅已於民國87年8月27日出境 ,楊百裕已於88年7月27日出境,迄今仍無入境紀錄,且均 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有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國日期 紀錄及聲請人所提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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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