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07號
TPDV,111,司聲,207,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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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沛晴


相 對 人 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村達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6樓、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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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