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劉茵綺
邱貴榮
徐邱冬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邱秀美之合法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劉茵綺係被繼承人朱邱秀美之孫女,而聲請人邱貴 榮、徐邱冬妹為被繼承人之兄姊,固分別係第1順序孫輩及 第3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子輩繼承人朱婉銘 、朱厚德已於本案及另案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 惟被繼承人朱邱秀美尚有子朱厚生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 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第1順序孫輩(即聲請人劉茵綺)及第3順序之繼承人(即聲 請人邱貴榮、徐邱冬妹),自均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