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律師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丙○○
壬○○
上 列 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律師
被 告 乙○○ 男 43歲
身分證統一
籍設臺北縣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黃英哲律師
邱琇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續字第
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寅○○、丙○○、壬○○、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乙○○與癸○○○、 己○○、庚○○、丁○○、戊○○等人係兄弟姊妹關係,而 被告寅○○、壬○○、辛○○(未到庭,另行審結)則分別 係甲○○、丙○○、乙○○之妻,緣渠等之母鄭春綢、父李 炎進先後於民國85年12月18日、87年4 月16日去世,詎甲○ ○、丙○○、乙○○、寅○○、壬○○、辛○○等人(以上 六人所涉侵占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犯意聯絡,共 同連續於86年7 月25日、87年3 月9 日、87年4 月11日以偽 造「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和公司」) 及「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泉公司」 )等之股權讓與契約書、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之方 式,交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持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董事 、股東名冊及股權變更登記,致不知情之公務員據以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而將原屬於鄭春綢、癸○○○、己 ○○名下分別所持有泉和公司500 股及520 股股份,於86年 8 月8 日轉讓至寅○○、壬○○及辛○○名下;又於86年7
月25日,將鄭春綢、癸○○○、己○○名下各持有巨泉公司 100 股之股份,轉讓至寅○○、壬○○、辛○○名下,又於 87年3 月25日將巨泉公司李炎進名下股份100 股轉讓至李旻 翰(即丙○○之子)名下(以上巨泉公司股份轉讓部分,經 檢察官於本院93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補述),另於87 年4 月25日,將李炎進名下所持有泉和公司500 股股份轉讓 至甲○○之子李旺霖名下,致生損害於癸○○○、己○○之 股東、繼承人身分及戊○○、丁○○與庚○○等有關繼承人 權益事項,案經癸○○○、己○○、庚○○、丁○○、戊○ ○告訴,因認被告甲○○、丙○○、乙○○、寅○○、壬○ ○、辛○○等涉有共犯刑法第216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及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二、按公訴人認被告甲○○、丙○○、乙○○、寅○○、壬○○ 等涉有上開偽造文書罪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癸○○○、己○○、庚○○、丁○○、戊○○等人指訴綦 詳,並有泉和公司、巨泉公司公司登記卷宗影本附卷可查, 被告乙○○雖辯稱長期居留國外,並未過問變更事宜云云, 然其於偵查中亦供稱:相關變更情形,丙○○均有事先告知 而同意辦理等語甚詳,足認被告等六人對於相關變更股東及 股份等事宜,均相互有所認識而有犯意聯絡,再李炎進於86 年7 月12日因心肌纖維化與中風住院治療,於同年8 月5 日 出院,於87年4 月6 日再度中風住院,意識陷入模糊,因病 情惡化於4 月15日病危而自動出院,有李炎進之病歷摘要附 卷足佐,李炎進既然於87年4 月6 日因中風住院且陷入昏迷 ,如何於87年4 月11日參加巨泉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又被 告等辯稱:巨泉公司及泉和公司均是其父親李炎進一手出資 籌設,子女僅是掛名股東,事實上均未出資,準此,巨泉公 司及泉和公司所有股份均應列為李炎進之遺產,依法應由告 訴人及被告乙○○、甲○○、丙○○等繼承人共同繼承,其 非繼承人者本無權取得,乃被告乙○○、甲○○及丙○○竟 將股份分別轉讓至其等之配偶及子女名下,而侵奪告訴人等 應有之權益,至為顯然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甲○○、丙○ ○、乙○○、寅○○、壬○○等堅決否認有上揭偽造文書之 犯行,被告甲○○、丙○○辯稱:泉和公司、巨泉公司都是 由伊父親李炎進主導經營,該等公司股份要如何繼承分配都 是由伊父親決定,公訴意旨所指三次股權轉讓都是由伊父親 決定並交代公司人員辦理,並非伊等私自辦理轉讓等語,被 告乙○○辯稱:伊長居海外工作不在國內,並未過問泉和、 巨泉等公司經營及處置情形,本件系爭股份轉讓時,伊不在 國內,亦無人通知伊,依不知係何人辦理的,且伊所持有泉
和公司、巨泉公司股份亦未曾變動,何來犯罪動機,至偵訊 所言係指知伊父親曾提過股份分配事宜,非指知有檢察官指 述之犯罪事實等語,被告寅○○辯稱:伊只是媳婦,也沒有 在公司上班,公司的事都是伊公婆在決定,公司股份轉到伊 名下之事,伊並不知情等語,被告壬○○辯稱:伊雖有在公 司幫忙一些現場工作,但伊是被告之後才知股份轉到伊名下 之事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甲○○、丙○○、寅○○、壬○ ○等辯護稱:泉和、巨泉公司實係由被告等之父李炎進一人 所主導經營之家族公司,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事宜均係李炎進 所決定交代辦理,被告等人均係人頭股東並未參與,且李炎 進於生前即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規劃遺產分割事宜,欲將 泉和、巨泉公司股份全歸由甲○○、丙○○所有經營,縱有 不公,亦屬民事繼承應繼分中特留分問題,不生偽造文書刑 事問題;至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係違法錄音取得,應無 證據能力等語。辯護人為被告乙○○則辯護稱:被告乙○○ 長年在國外,對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並不知情,且其股權並未 變動,顯無犯罪動機可言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 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 第4913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等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 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 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 事判決等意旨)。經查:
㈠本件巨泉公司係於86年8 月4 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 為李炎進、甲○○、丙○○、乙○○、寅○○、壬○○、 辛○○等七人)、86年7 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 事項為改選董事、監察人案)、董事會決議錄(討論事項 為選任董事長案)、86年7 月25日修訂之公司章程、86年 7 月3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 請「修正章程、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經該廳於86年8 月4 日函知准予登記;復於87年3 月24日檢附股東名簿(
所載股東為甲○○、丙○○、乙○○、寅○○、壬○○、 辛○○、李旻翰等七人)、87年3 月9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錄(討論事項為補選董事案)、87年3 月11日變更登記申 請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補選董事」變更 登記,經該廳於87年3 月25日函知准予登記。又本件泉和 公司係於86年8 月8 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為李炎進 、甲○○、丙○○、乙○○、寅○○、壬○○、辛○○等 七人)、86年7 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事項為改 選董事、監察人案)、董事會決議錄(討論事項為選任董 事長案)、董事監察人名單、86年7 月25日變更登記申請 書、86年8 月6 日申復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 請「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經該廳於86年8 月8 日函知 准予登記;復於87年4 月24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為 甲○○、丙○○、乙○○、寅○○、壬○○、辛○○、李 旺霖等七人)、87年4 月1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事 項為改選董監事案)、董事會議事錄(討論事項為選任董 事長案)、董事監察人名單、87年4 月21日變更登記申請 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補選董事」變更登 記,經該廳於87年4 月27日函知准予登記。上述巨泉公司 、泉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有該二公司之登記案卷影本在 卷可稽。另按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規定,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並無檢附「股權讓與契約書」 辦理股份轉讓變更登記之規定。且遍查上開二家公司登記 案卷卷附資料及本件偵查案卷資料,均無公訴意旨所指之 偽造「股權轉讓契約書」。是公訴意旨所指訴被告等有共 同偽造並行使本件系爭二家公司股份轉讓之「股權轉讓契 約書」,顯與事實不符。
㈡次查,巨泉、泉和公司雖有先後於86年8 月4 日、同年月 8 日,檢附上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決 議錄等業務文書,申請辦理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將原有 股東並兼任董事、監察人之鄭春綢(為巨泉公司董事、泉 和公司董事長,於85年12月18日歿)、李美麗(即癸○○ ○,為巨泉公司董事)、己○○(為巨泉公司董事)等之 股份,全數轉讓變更為寅○○、壬○○、辛○○等持有, 並改選董監事等情屬實(參見附表一、二)。然查,巨泉 、泉和公司係被告、告訴人之父李炎進所主導經營,而其 等均係由李炎進分配掛名登記為人頭股東,並無實際持股 權利之情,為被告、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被告、 告訴人之姨父周添萬、姨母周鄭雲娥於偵查中證稱:上開 二家公司均係伊姊夫李炎進的,公司大小事均由他決定等
語(見87年度偵字第15142 號偵查卷145 頁)。而有關上 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鄭春綢持股部分,因鄭春綢於85 年12月18日死亡後,即由被告、告訴人等之父李炎進安排 決定鄭春綢遺產分割繼承事宜,並委人書擬遺產分割協書 ,將鄭春綢上開巨泉、泉和公司持股分別轉讓給丙○○、 甲○○,此有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且據告 訴人癸○○○、庚○○、丁○○、戊○○於偵查中陳稱: 伊父於去世前有拿過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給伊等看過,惟 伊等尚未簽名,伊父即去世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15142 號偵查卷63頁),另告訴人己○○雖稱伊父有告訴伊要公 平處理,但未拿上開協議書給伊看過云云,惟其於86年12 月13日亦有書立授權書一紙,載明授權李炎進代理處理鄭 春綢遺產,依遺產分割協議書處理等語,此有該授權書影 本附卷可按,足見告訴人等就其父決定將上開巨泉、泉和 公司之鄭春綢股份,分別由其子即被告丙○○、甲○○繼 承一事均已知之甚明。另有關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 李美麗、己○○等持股部分,亦經證人即經辦之松泰會計 事務所人員子○○○於偵查中證稱:巨泉公司股權轉讓係 伊代為處理,這件案子是李炎進在86年6 月打電話通知伊 ,叫伊把他女兒之股份轉讓給他媳婦,同年7 月間辦妥, 當時李炎進身體狀況很好,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他們公 司是家族企業,股東均是人頭,公司要如何做,都是由李 炎進一人決定,過戶印章文件均是李炎進交給伊的等語明 確(見上開偵查卷144 頁反面、145 頁),由此亦見告訴 人癸○○○、己○○上開巨泉、泉和公司持股部分,亦是 由實際有權處理之李炎進所安排轉讓,應屬無訛。 ㈢再者,巨泉、泉和公司雖有先後於87年3 月24日、同年4 月24日,檢附上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 決議錄等業務文書,申請辦理補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有 股東並兼任董事之李炎進(為巨泉、泉和公司董事,於87 年4 月16日歿)之股份,全數轉讓分別變更為李旻翰、李 旺霖等持有,並補選董事等情屬實(參見附表一、二)。 然衡諸上述巨泉、泉和公司實際係由李炎進一人主導經營 之家族公司,而其於其妻鄭春綢去世後,即擬遺產分割協 議書欲將其妻於巨泉、泉和公司之持股,歸由其子丙○○ 、甲○○持有,其後亦將其女癸○○○、己○○持股分別 轉讓登記至其子丙○○、甲○○、乙○○等妻壬○○、寅 ○○、辛○○等人名下,觀其意向堪見李炎進有意將上開 公司股份集中歸由其子持有甚明,是其後續將原持有上開 公司股份轉讓登記至其子丙○○、甲○○之子李旻翰、李
旺霖名下,亦屬當然之理,是被告等辯稱此部分亦係其父 李炎進所決定辦理,應非虛詞。
㈣至告訴人等雖質疑本件系爭股份辦理轉讓時點,均恰係在 其父分別於86年7 月12日起至同年8 月5 日、86年4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中風住院期間,顯無清楚意識足可處理 上開股份轉讓登記云云,並提出其父李炎進病歷資料佐證 。然查,其母鄭春綢於85年12月18日即已去世,其父為處 理其母遺產繼承事實,當於其母去世不久即有所規劃安排 ,不至於延宕至其父86年7 月間中風住院仍未有所決定, 況依上述證人子○○○之證述,亦見其父於86年6 月間即 已電請子○○○辦理上開巨泉股份轉讓事宜,其後並提出 其母遺產分割協議書出示其子女,另其父巨泉公司股份係 於87年3 月24日即申請辦理,均可見本件系爭股份轉讓, 係在其父李炎進安排逐步辦理,是僅憑上述時間之質疑, 尚不足確認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係被告等擅自處分。 ㈤另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所檢附之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雖被告不否認未實際召開, 惟衡諸國內家族公司,為合於公司法股東人數規定,多以 人頭股東充數,故鮮有實際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而均係 由實際經營者決策後,即便宜行事製作形式上之議事錄, 委由承辦業者辦理登記業務,本件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亦 係屬李炎進一人主導經營之家族公司,故其公司決策均係 由李炎進一人決定後,交待公司人員依法律規定形式辦理 ,從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此已經上開證人周添萬、周 鄭雲娥證述明確,且亦為告訴人癸○○○所不否認(見88 年度偵續字第162 號偵查卷㈠114 頁反面),是本件上開 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既係沿習便宜行事製作,縱未實際召開,亦難執此即逕 謂被告等主觀上有偽造文書之犯意可言。再依上述,上開 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有關改選、 補選董監事及選任董事長等議案決議內容,係依李炎進有 關上開二公司股份轉讓安排所為相關之處理,自亦難認其 內容有何不實,遑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可言。 ㈥又告訴人等雖另提出其私人蒐錄之⑴87年6 月28日被告甲 ○○與告訴人庚○○、戊○○之對話、⑵87年6 月9 日被 告丙○○與告訴人己○○之對話、⑶⑷⑹87年7 月6 日被 告壬○○與證人即承辦泉和公司登記業務之新光會計事務 所人員丑○○之電話通訊對話、⑸被告丙○○與乙○○電 話通訊對話等錄音帶6 捲,以佐證被告、證人等間串供、 串證否認犯行之情。經查,據告訴人陳稱,其中⑴、⑵捲
係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小木屋家族聚會中,由告訴人攜 帶錄音機所錄得,⑶⑷⑸⑹捲則係其父光原公司辦公室電 話盒插接錄音機所錄得(見本院94年5 月3 日準備程序筆 錄)。經核上開6 捲有關被告甲○○、丙○○、乙○○、 壬○○等陳述部分,告訴人並未能舉證確係被告等人之陳 述,亦為被告等質疑是否真係其等陳述,不能證明其真實 性,尚難遽認有證據能力,況參諸其間對話內容,如被告 乙○○陳述提及公司股東均係借名,由其父母安排,且稱 癸○○○就上開股份轉讓一事亦知情等語,另被告壬○○ 陳述亦提及公司股份轉讓係依伊公公交待,現在告訴人說 沒有書面就說伊公公沒講等語,又被告丙○○陳述亦提及 86年7 月父親中風時就有說把伊母、姊妹的股份通通都過 掉,當時協議書都寫好,伊父也同意,伊家都是伊父在處 理等語(見本院93年12月20日勘驗筆錄),均係對被告等 有利之對話陳述,顯不足據以認定被告等有本件被訴犯行 。至其中⑶⑷⑹捲有關證人丑○○之對話陳述,係屬審判 外之陳述,依法並無證據能力,且證人丑○○於本院審理 時當聽播放上開錄音帶,其亦無法確認是否其對話錄音, 況參諸其間對話內容,亦無可確認被告犯行之不利陳述。 是告訴人所提之上開6 捲錄音帶,亦不足確認被告等有本 件被訴犯行。
㈦另被告乙○○、寅○○、壬○○等人被訴部分,查被告乙 ○○長年居於國外,並無參與本件巨泉、泉和公司之經營 ,而寅○○、壬○○雖因其夫關係有在公司任職幫忙,惟 亦非參與公司主要經營業務,且其持股亦均係掛名並非實 際持有,要難僅以被登記承受鄭春綢、告訴人癸○○○之 股份,即率認與辦理轉讓登記者有何犯意聯絡。另被告乙 ○○雖其於偵查中曾供稱:丙○○有告知股份轉讓之事, 並經伊同意等語,然其告知細節究係如何,偵訊中並未訊 明,如僅以其上開供述,亦難遽認其有何不法犯意之聯絡 。
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巨泉、泉和公司係被告等之父李炎進一 人主導經營之家族公司,被告、告訴人等原均係其父分配之 掛名股東,並無實際持股,且依上述亦有證據可認李炎進於 其妻鄭春綢死後,確有重新分配股份之安排,是被告等上開 所辯,顯非無據,公訴意旨所援引之證據尚不足確認被告等 確有被訴之偽造文書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確有被訴之偽造文書犯行,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 自應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附表一:
┌────────┬────────┬────────┬─────┐
│巨泉公司86.8.4前│86.8.4後股東名簿│87.3.24 後股東名│備 註│
│股東名簿 │ │簿 │ │
├────┬───┼────┬───┼────┬───┼─────┤
│李炎進 │ 100股│李炎進 │ 100股│李旻翰 │ 100股│李炎進於 │
│(董事)│ │(董事)│ │ │ │87.4.16歿 │
├────┼───┼────┼───┼────┼───┼─────┤
│鄭春綢 │ 100股│壬○○ │ 100股│壬○○ │ 100股│鄭春綢於 │
│(董事)│ │ │ │(董事)│ │85.12.18歿│
├────┼───┼────┼───┼────┼───┼─────┤
│甲○○ │1867股│甲○○ │1867股│甲○○ │1867股│ │
│(董事)│ │(董事)│ │(董事)│ │ │
├────┼───┼────┼───┼────┼───┼─────┤
│丙○○ │1867股│丙○○ │1867股│丙○○ │1867股│ │
│(董事長)│ │(董事長)│ │(董事長)│ │ │
├────┼───┼────┼───┼────┼───┼─────┤
│乙○○ │1866股│乙○○ │1866股│乙○○ │1866股│ │
│(董事)│ │(監察人)│ │(監察人)│ │ │
├────┼───┼────┼───┼────┼───┼─────┤
│李美麗 │ 100股│寅○○ │ 100股│寅○○ │ 100股│ │
│(董事)│ │ │ │ │ │ │
├────┼───┼────┼───┼────┼───┼─────┤
│己○○ │ 100股│辛○○ │ 100股│辛○○ │ 100股│ │
│(監察人)│ │ │ │ │ │ │
└────┴───┴────┴───┴────┴───┴─────┘
附表二:
┌────────┬────────┬────────┬─────┐
│泉和公司86.8.8前│86.8.8後股東名簿│87.4.24 後股東名│備 註│
│股東名簿 │ │簿 │ │
├────┬───┼────┬───┼────┬───┼─────┤
│李炎進 │ 500股│李炎進 │ 500股│李旺霖 │ 500股│ │
│(董事)│ │(董事)│ │ │ │ │
├────┼───┼────┼───┼────┼───┼─────┤
│鄭春綢 │ 500股│寅○○ │ 500股│寅○○ │ 500股│ │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 │
├────┼───┼────┼───┼────┼───┼─────┤
│甲○○ │2654股│甲○○ │2654股│甲○○ │2654股│ │
│(董事)│ │(董事長)│ │(董事長)│ │ │
├────┼───┼────┼───┼────┼───┼─────┤
│丙○○ │2653股│丙○○ │2653股│丙○○ │2653股│ │
│ │ │ │ │(董事)│ │ │
├────┼───┼────┼───┼────┼───┼─────┤
│乙○○ │2653股│乙○○ │2653股│乙○○ │2653股│ │
│(監察人)│ │(監察人)│ │(監察人)│ │ │
├────┼───┼────┼───┼────┼───┼─────┤
│李美麗 │ 520股│壬○○ │ 520股│壬○○ │ 520股│ │
├────┼───┼────┼───┼────┼───┼─────┤
│己○○ │ 520股│辛○○ │ 520股│辛○○ │ 5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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