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9號
CHDV,94,重訴,29,200512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申○○
被   告 午○○
            十二弄
被   告 庚○○
被   告 壬○
            九巷十
被   告 巳○○
            四樓之
被   告 寅○○
            四樓
被   告 丑○○
            一號三
被   告 未○○
            二弄一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號
被   告 辰○○
            五號
被   告 卯○○
            八號
被   告 癸○○
            八號
被   告 丙○○
被   告 林啟東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0號
訴訟代理人 子○○
            0號
被   告 曹林嬌(即林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