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李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應增列「世和實業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7日邀同姜林龍傑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尚積欠本金322萬3,332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理由欄三中關於「另聲請人於聲請時主張世和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亦未依約償還本息,惟世和實業有限公司並非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故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非上開抵押權擔保範圍,併此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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