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191號
TPDV,111,司司,191,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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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振漢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 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 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 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 提出㈠滿鴻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撤 銷、廢止登記函。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㈢股東名冊。㈣清 算人就任同意書。㈤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㈥清算開始時, 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㈦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㈧清算人就任後,於日 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等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已教示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該通知 業於111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局 埔墘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2 2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 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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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