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支票號碼為何?「A00000000」還是「AO0000000」?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
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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