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869號
TPDV,111,司催,869,2022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支票號碼為何?「A00000000」還是「AO0000000」?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
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