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74號
TPDV,111,司催,674,2022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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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李陶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依聲 請人陳報狀記載,該證券發票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區, 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67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發票人 戶籍地 001 黃月琴 李陶鎔 103年8月19日 106年8月18日 1,600,000元 356427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 002 黃月琴 李陶鎔 103年8月19日 106年8月18日 2,000,000元 356428 003 黃月琴 李陶鎔 103年8月19日 106年8月18日 2,000,000元 35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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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