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聲 請 人 李陶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內付款地及發票地 皆空白未載,請陳報發票人黃月琴之戶籍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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