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74號
TPDV,111,司催,674,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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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李陶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內付款地及發票地
皆空白未載,請陳報發票人黃月琴之戶籍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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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