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72號
TPDV,111,司促,767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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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萬欽(原名沈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27元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6734元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沈國欽於民國93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04月29日
起至98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10,036元正未給付,其
中32,227元為本金;77,72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國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448,939元正未給付,
其中126,734元為消費款;318,60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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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