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52號
TPDV,111,司促,7552,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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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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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