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瑞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