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462號
TPDV,111,司促,7462,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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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諾麗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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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麗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