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