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71號
TPDV,111,司促,737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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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俐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若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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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