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60號
TPDV,111,司促,736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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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鵬(原名黃朝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447元 黃志鵬即黃朝泰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360號)
(一)債務人黃志鵬即黃朝泰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1
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4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110,218元正未給付,其中10
7,447元為本金;2,67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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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