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30號
TPDV,111,司促,733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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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沐恩(原名王博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088元 王博正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
緣相對人王博正於民國97年0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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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