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84號
TPDV,111,司促,7284,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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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景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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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