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26號
TPDV,111,司促,7226,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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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妮路易有限公司(原名卡羅素麥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
安妮路易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105年10
月04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996400號函核准在案,依法應行
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安妮路易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紀懿
倢為清算人,是應以顏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5,6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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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羅素麥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妮路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