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昀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