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72號
TPDV,111,司促,6872,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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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錦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16樓」建
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
掩)。
二、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三、聲請人之印章「臺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與報備證明
之名稱「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具狀說明
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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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