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