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91號
TPDV,111,司促,6291,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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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琦崴
宋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一)債務人彭琦崴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宋瑪莉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281,6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彭琦崴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
0,99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宋瑪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影
本、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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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