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82號
TPDV,111,司促,6282,202205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映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
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