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79號
TPDV,111,司促,6279,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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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明黎(即史哲維之繼承人)


史珊華(即史秉義之繼承人)


孟婉華(即史秉義之繼承人)

上一人
監 護 人 張明峻
一、債務人施明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史哲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史珊華孟婉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史秉義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史哲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施明黎及另一被繼承人史秉義;嗣
被繼承人史秉義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相對人孟婉華史珊華。故相對人施黎明孟婉華
史珊華應就其各該繼承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債權負連帶清
償責任,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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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