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64號
TPDV,111,司促,6264,202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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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諾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傑仁
代 理 人 沈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參萬柒仟參佰參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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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