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05號
TPDV,111,司促,6005,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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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江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貳元至債權
人勞退帳戶」部分,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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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怡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