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11號
TPDV,111,司促,5911,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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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礁溪巨星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岸
代 理 人 張建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
費存證信函之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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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