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礁溪巨星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水岸 代 理 人 張建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 費存證信函之回執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