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礁溪巨星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岸
代 理 人 張建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玉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號11樓之12」最新第一類
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謝玉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
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