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753號
TPDV,111,司促,5753,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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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
票日係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
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早於退
票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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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