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嫺嫺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康庭瑜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超律師(即許鄭温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鄭温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
人許鄭温温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