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37號
TPDV,111,司促,5537,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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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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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