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97號
TPDV,111,司,97,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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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寬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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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