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李龍達即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 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 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7月22日北院忠民溫11 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李龍達為該公司 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度董事會會議事錄、帳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 分證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財產目錄經股 東會承認之聲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 度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 並無不合,爰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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