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61號
TPDV,111,勞訴,6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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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高巧寧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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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