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310號
TPDV,111,勞補,31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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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周協諭
被 告 良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勝訴
利益包含每月工資33,800元、按月提繳退休金2,088元,合計35,
888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
,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3,280元(計算式:35,888×12×5=2
,153,280)。又原告請求其在職期間被告積欠未提撥退休金差額
12,960元、休假日加班費259,43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6,900元
、特休未休工資7,800元,合計297,094元(計算式:12,960+259
,434+16,900+7,800=297,094)。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
計2,450,374元(計算式:2,153,280+297,094=2,450,374),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惟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45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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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