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94號
TPDV,111,勞補,294,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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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箴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豐儀錶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65,2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4,0
00元/月+月提繳退休金2,088元/月》×12月/年×5年=2,165,280元
),聲明第二項至聲明第四項之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與聲明第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為2,16
5,2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483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
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494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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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豐儀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