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鴻琩
被 告 明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
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
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勞動事件,無同法第16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依法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
給付之獎金為17萬4,698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7萬4,6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
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調解聲請
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