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培訓學習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1年度,33號
TPDV,111,勞小專調,33,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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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品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穎吳沛萱間請求培訓學習費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三份到院。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又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 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 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連帶保證人吳沛萱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元整」, 其訴之聲明並不特定。且未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因事實 亦僅泛稱「因被告中斷學習、培訓,應承擔學習、培訓而產 生的所有費用$38000」等語,未敘明詳細原因事實。請求金 額之依據、原因、計算方式、金額分別為何亦未敘明,揆之 首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準此,聲請人所陳於法顯有 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3份到院。
四、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請以電腦 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如當事人不諳法律,宜諮詢 合格之律師,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正確之訴之聲明。 (原告要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或者是根據哪份契約的哪一條約定?)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又聲請人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到底聲請人本件來法院提告,要告什麼事情,請把詳細的人、事、時、地、物都寫清楚。例如:相對人係何時開始至何時為止,受雇於何人或何公司,擔任何種職務,工作內容為何,約定薪資金額為何,相對人上班地點之地址為何,是否已經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以及聲請人另對相對人有哪些請求,均應詳細列出,法院才能知道本件爭執的來龍去脈。然後手上有的證據請影印附在書狀後面一併寄來法院,不然沒有證據法院沒有辦法審理。) 4 本件請求之「詳細計算式」。 (聲請人請求的內容是怎麼算出來的?如果有細目,內容是什麼?通通要寫清楚,不然法院不知道聲請人的金額是從哪裡來的。) 5 補正書狀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及另提出1份正本、2份繕本到院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上面法院請聲請人補正的書狀,總共請提出1份正本、4份繕本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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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