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87號
TPDV,110,重訴,887,2022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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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8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柏青
被 告 旅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湯玉鳳
被 告 陳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4條(見本院卷第15頁),約 定因立約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旅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旅鱷公司)於民國 108年7月18日邀同被告陳湯玉鳳陳鴻羽為連帶保證人,保 證就現在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 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830萬元內願負連 帶保證責任,並簽訂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後旅鱷公司 於108年7月19日向伊借款813萬4752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 ,自108年7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率依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58%計算(即2.67%), 又於借款期間或期間屆滿後借款全數清償前,適用利率不得 低於週年利率2%。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 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被告於 108年8月17日向伊申請舊有貸款展延,變更為自109年7月19 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繳息,自110年7月19日起至114



年7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旅鱷公司未依約繳款, 尚欠657萬6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旅 鱷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陳湯玉鳳陳鴻羽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旅鱷公司連帶負清償 責任,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3份、連帶保證書、變更借據契約、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 炎)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份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3-33頁),經本院調查上開證據資料, 確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及適用之週年利率(民國) 違約金及適用之週年利率(民國) 1 657萬6508元 自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 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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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旅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