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管理工程處間110年度訴字
第350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萬2,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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