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筱玫
上列上訴人與先位被上訴人張正中、備位被上訴人瑞德感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
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