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110年
度重訴字第1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
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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